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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意见公告
新闻来源:[ 昭通市教育局法规监审科 ]  撰稿:佚名  [发布时间:2010-06-29]  发布人:管理员  阅读:1934  分享按钮   


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经市政府同意,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教育局根据云南省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于2010年4月13日举行了《昭通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意见》听证会。

听证会应到会代表67人,请假6人,实到会61人,占应到会91%。到会代表中,幼儿家长代表39人,占代表数的6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4人,占6.5%;部门代表11人,占18%;监督、新闻代表7人(应到8人),占11.5%。

到会听证代表共有22人次在会上发表了意见、建议,5位听证代表提交了书面意见、建议。

在充分采纳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同意,现将《昭通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意见》予以公告。

附:昭通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意见

                                            昭通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昭通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昭通市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引导、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积极创办学前教育机构,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改进幼儿园收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教字(89)第022号、云财事字(89)第492号、云价联发(89)第00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云财综[2009]162号)有关规定,在对11个县(区)公、民办幼儿园收费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充分采纳2010年4月13日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意见。

一、收费管理原则

(一)学前教育机构或单位(含公办和民办)指招收义务教育学龄前儿童的各类托儿所、幼稚园、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称为学前教育机构。

(二)学前教育的所有公、民办机构的收费项目规范为杂费、保育费和代收费3项,除此,学前教育的任何机构或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收费。

(三)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市级各学前教育机构执行的收费标准,每学年由学前教育机构在相应等级最高限额内,提出本学年的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发改、财政、教育核定后公示执行。县(区)各学前教育机构执行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在市规定的相应等级最高限额标准内,根据当地物价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标准执行。

(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标准由学前教育机构或个人,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标准,每学年向同级教育、发改部门申报审核后公示收取。

(五)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管理权限到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杂费和保育费收费许可证。杂费和保育费必须持证、亮证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

(一)提供一日三餐和午睡环境,幼儿在园时间每天不低于8小时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限额标准

1. 杂费、保育费最高收费限额标准

为鼓励公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逐步改善和创造良好的幼儿健康成长环境,鼓励争创等级幼儿园,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杂费、保育费实行按评定的等级收费。

杂  费:省一级一等:每生每月80元;

省一级二等:每生每月70元;

省一级三等:每生每月60元;

省  二  级:每生每月50元;

省三级及以下:每生每月40元。

保育费:省一级一等:每生每月150元;

省一级二等:每生每月130元;

省一级三等:每生每月110元;

省  二  级:每生每月100元;

省三级及以下:每生每月80元。

2. 代收费项目最高收费限额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和幼儿教育发展需求,幼儿园代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幼儿个人使用的学习用品费2项,除此,不得再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代收费项目标准,按管理权限由幼儿园每学期在最高限额标准内,结合本地物价水平和成本自主确定标准后,向同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申报备案执行。收费以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每学期公布结算,接受家长监督,多退少补。

(1)代收伙食费: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儿童三大营养素,每天每个幼儿营养需要量:蛋白质14.5克,碳水化合物51%,热量大班1520千卡、中小班1439千卡的供给要求,每生每月最高收费大班180元、中班160元、小班150元。

(2)代收幼儿个人直接使用的学习用品费:坚持经济实用的原则,最高限额每生每月20元,实际价格超出部分由幼儿园在杂费中补助,不得另外向家长计收。

(二)未提供幼儿餐饮和午睡环境的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限额标准

未提供幼儿餐饮和午睡环境的公办幼儿园,只得收取杂费、保育费和学习用品,城镇和乡村最高收费限额标准为:

1. 城区公办幼儿园(县、区所在地城区范围内):

杂    费:每生每学期120元;

保  育  费:每生每学期350元;

学习用品费:每生每学期50元。

2. 乡、镇(村)公办幼儿园:

杂    费:每生每学期60元;

保  育  费:每生每学期250元;

学习用品费:每生每学期40元。

(三)公办托儿所、幼稚园最高限额收费标准

招收3岁前幼儿的公办托儿所、幼稚园,保育费在同等级幼儿园最高收费限额内,可以上浮20%,杂费、伙食费按同等级幼儿园小班最高收费限额执行。

(四)公办学前班最高限额收费标准

招收学前班的,各项收费以同等级幼儿园大班收费标准执行。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自主确定,按管理权限向同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申报审核备案执行。省二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执行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同时报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确需增设特殊教育形式的,另行报同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设立。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二)除杂费、保育费和代收费(即伙食费、学习用品费)外,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再收取和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联合办班等为由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费、赞助费、支教费、建园费等一切其他费用。

(四)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按学期收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可自主确定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中途入园和转学、退学的,以月核算。收费或退费以在园时间超过二个星期的按全月计算,二个星期以下(含二个星期)按半月计算收费或退费金额,代收费据实结算。

(五)本意见由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昭通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学前教育机构执行。

(六)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有出入的,按本意见执行。同时废止《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昭市计收费〔2004〕45号)中的有关内容和《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昭通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伙食费的批复》(昭市发改收费〔2008〕339号)、《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育苗幼儿园托儿班收费标准的批复》(昭市发改收费〔2008〕340号)、《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幼儿园托儿班收费标准的通知》(昭市发改收费〔2005〕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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