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内容之一。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对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健全规范学校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根据《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近几年高中招生录取的发展变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含经批准的民办高中、职业中学综合高中班)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借读、转学、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肆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普通高中应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 录取 学籍
第四条 高一新生录取实行由学生填报志愿,学校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分批次录取的原则进行。各县区招办和学校,必须尊重考生志愿,严禁将未填报本校志愿的考生擅自录入学校。凡未参加本市中考的初中毕业生一律不得录取(包括择校生)。面向全市录取的第一批高中由市级审核,第二批高中由县级审核。
第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8月初将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名单、招生计划数(择校生、往届生单列)和录取最低控制线报市教育科和计财科,各县(区)按市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计划内招生除一级完中可以面向全市招生外,各县区中学不得跨辖区招生,否则,不予建立学籍。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批准招生的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承认学籍。
第六条 学校可以面向全市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级各类高完中择校生的比例规定如下: 1.一级高完中不得突破30%;2.二级及以下高完中不得突破15%;3.民办学校不受比例的限制。
一级高完中录取择校生的分数不得低于当地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二级及以下高完中可以在本县区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下浮10-20分录取。音体美特长生的录取分数在以上下浮分数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但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达不到分数线要求的一律不予录取。凡是不按“三限”政策录取的择校生,不予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按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在通过市、县教育部门审核,按时办理报到、登记、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学籍号与考籍号一致。学校应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高中学生花名册和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各县务于10月30日将报名数据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和市招办。
第三章 借读 转学 留级
第八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范围的学校就读。借读生在户口所在地学校作登记并取得学籍,借读学校不得为借读生另编学籍和考籍号,借读生凭学籍学校编的考号参加借读学校的会考。借读生会考成绩纳入学籍学校统计,毕业证由学籍学校发给。
第九条 本市范围内的学生一般不得借读。若因特殊原因确需需借读的,须经县区教育会考部门同意并办理借读手续。市外学生需到我市借读、借考以及市内学生到市外借读、借考的,须经市教育会考部门和学校同意并办理借读、借考手续。到省外借读、借考的,手续办理及成绩认定严格按《云南省认定省外会考成绩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学生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口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可以转学。转学按就近入学的原则,一般应转入户口所在地附近的学校。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申请,经班主任签注意见,教导(务)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书,同时报市、县教育会考部门备案。本市内转学的须持转学申请、《转学证书》、《高中会考成绩证明》到转出、转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市直中学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跨市转学需经市教育部门审核。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转学生,由教导(务)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校长批准,学校不能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如因转出学校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第十三条 学校应在《会考报名登记表》中转出的原考号后注明转出时间及去向,在转入的新考号后注明转入时间及来源。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应予制止和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与学校协商安排转学生入学,学校应予接收。
第十四条 高一年级、高二年级每次会考报考开始至当次会考考试结束前不办理转学及学籍变更手续,高三年级一律不办理转学及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一般不予留级,毕业班学生一律不予留级。留级学生在留级后的年级重新编排考号,建立会考考籍管理档案,原考号注销,会考成绩仍然有效,过录到新考号下。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不予休学,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须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应予休学。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病、事)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应予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如还不能复学者,学校发给肆业证书。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教导(务)主任批准可复学。因传染病休学的复学时须出具县(区)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在原一届继续学习的,会考证号不再变动;在下一届学习的,重新编排会考证号,建立会考考籍管理档案,原会考证号注销,休学前的会考成绩仍然有效,过录到新会考号下。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及各地自行设立的奖学奖金,基金会奖等。
2、德、智、体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区)、市,省级“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有突出成绩者不受此限,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区,市、省级,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从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有突出成绩者不受此限。凡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者,分别发给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凡校级以上奖励均应列入学生档案和学生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热情帮助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处分。
1、对犯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性质、程度和认错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为半年)处分,对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但须从严控制。
2、警告处分由教导主任或政教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备案提出理由,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或一年的教育,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六章 毕业 结业 肆业
第二十二条 高中毕业、结业、肆业考核的成绩及其证书的印制、打印、颁发严格按照市教普[2004]13号《关于修改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颁发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市教育局(委)有关高中学籍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于2006年秋季学期正式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昭通市教育局。
昭通市教育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